凱羅斯健康有限公司 會員條款

一 、學員權益規範:
(一)  課程預約應至指定線上報名系統選擇所屬場館完成預約流程。
(二)  學員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至遲應於開課24小時前通知練健身。
(三)  學員未依前項約定方式通知,練健康得依約定方式通知學員補繳教練場地費用        元後,提供補課服務。
(四)  練健康僅提供隨身物品寄物服務,並依民法第607條規定負管理責任,如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會員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寄存物毀損滅失,練健康不負賠償之責。會員上課時請避免攜帶貴重物品。
(五)  本契約如以線上方式填寫,將於契約生效後,以電子郵件寄送契約內容供學員存查。
(六)  課程月費方案,應於當月使用完畢,除有特別原因經同意外,如未於該期限內使用完畢,視同放棄權利。
(七)  練健康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24個小時以上,並公告於乙方網站:https://lkkwellness.com/。
練健康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學員得請求練健康七日內提供甲方同意之補課方案。
二、會員權益暫停及回復:
(一)  學員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契約所列暫停事由者,練健康應於7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間順延:
1.     因出國逾一個月者。
2.     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3.     因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者。
4.     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5.     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6.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者。
(二)  學員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暫停會籍6個月後,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6個月期間內不能運動者,致須終止契約,練健康應依規定辦理退費,且不得向學員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三)  學員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未能事先提出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個月內補辦。
(四)  學員於停權期間具有健身中心會員資格,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無須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五)  學員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健身中心之學員,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三、不可歸責於學員事由之終止契約:
(一)  不可歸責學員事由之一須終止契約者,練健康應準用契約第九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退費。不可歸責學員之事由如下:
1.  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練健康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5堂課。
2.  練健康變更履約地點,未經學員同意。
3.  學員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1年。
(二)  因前項第1款至第2款終止契約者,練健康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三)  因第一項第3款終止契約者,練健康得酌收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契約第九條計算之手續費。
四 、可歸責學員事由之契約終止:
(一)      學員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練健康得不予退費。
(二) 學員購買方案,如契約終止後退費規範如下:
1. 下述情形學員得請求練健康退還全額已繳費用:
(1)  契約生效後七日內且第一堂課程開始前,學員終止契約。
(2) 學員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雖已使用設施或參與課程,七日內仍可適用學員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解除契約,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2. 如學員於課程開始後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因方案皆為月費方案,練健康應就學員,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學員已繳之費用或就學員已繳納費用扣除已使用之堂數比例退還。兩退費方式練健康得擇一退還。練健康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20作為違約金,但以新台幣9000元為上限。
(三) 如有學員有違反第五條第五項安全規範之情形,經現場人員告知後,仍未停止其行為情形,練健康得終止雙方契約,依前項第2款退還費用,如造成練健康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五、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致辦理契約終止,練健康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學員,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六、不可歸責於練健康事由:如有影響練健康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且經勸告無效之,練健康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學員,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七、可歸責於練健康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學員得終止契約,練健康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學員,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本條退費,練健康應準用第九條第2項第2款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學員。
八、終止契約之通知及其退款方式:
(一)  學員依第7點至第10點、第12點規定終止契約時,得以書面或事先約定方式通知練健康,即生效力。
(二)  練健康應於終止契約後15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依約定方式退還學員。
九、課程轉讓規定:經通知練健康後,得讓與第三人,並收取手續費600元。
十、損害賠償:
(一)  學員充分了解使用空間設施所可能產生之風險,若因學員或其隨行人員於空間內造成其他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會員、空間服務人員)身體或其他財產損失或非財產損失,學員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 學員或其隨同人員於使用空間設施時,違反本合約條款或其行為而導致練健康受到損害,學員需負擔練健康因此產生之所有損失。
十一 、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一) 載明練健康對學員之贈品價值總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包括:□(1)商品;□(2)課程堂數;□(3)其他。
(二) 練健康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學員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三) 練健康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十二 、個人資料收集及使用同意事項:
(一) 學員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於本活動中拍攝、使用、及公開展示學員本人之肖像(包含照片及視訊影像,以下簡稱肖像)、名字、聲音於本活動作品上,除練健康於宣傳用途之播放、展出或登載行為外,不得另作其他用途。
(二)  學員同意授權主辦單位得將前述著作以各種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並可公開發表,無須再通知或經由學員本人同意,但於公開發表時必須尊重學員本人之形象。
(三)  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四)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在管理學員資料及推廣練健康所須範圍內蒐集學員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住址、性別、國籍、電話、電子郵件、緊急聯絡人及其地址、電話等。針對前述個人資料,練健康僅在由練健康擔任主辦/協辦/承辦活動的範圍及期間內處理或利用。練健康蒐集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僅會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供本公司、委外廠商或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第三人處理及利用。另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學員得對本人的個人資料行使下述的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您的個人資料。
2  請求製作給您的個人資料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5  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一)  本協議書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
(二)  學員於簽訂協議書前,應詳細閱讀本協議書及條款,若有疑問,應向服務人員諮詢,學員有七日合約審閱期。
(三)  因本協議書所產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四) 練健康對學員提供之個人資訊,有保密義務。對學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學員同意練健康作為空間營運所需之各種相關程序使用。
(五)  練健康之消費資訊及廣告均為契約內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並對學員所負之責任不得低於其廣告內容。
(六) 本協議書有任何條款無法在法律上實行時,其他條款之仍具有效性。
(七)  練健康得隨時訂定、修改、增加並公佈學員上課規則,經公告後為本協議書附件。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瞭解合約內容,特訂立本協議書以資信守,學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